長期以來,基于維護經濟安全、保障公共利益、市場準入和資本項目管理等因素,我國對外商投資項目全部實行核準制。在新形勢下,新《辦法》改革了外商投資項目管理方式,改為有限核準和普遍備案相結合的管理方式。同時,在準入管理上對外商投資探索試行國民待遇
為進一步深化外商投資管理體制改革,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近日發布《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并宣布自6月17日起施行。2004年10月9日發布的《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據了解,原《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實施9年多來,在規范項目管理、加強宏觀調控、完善投資環境等方面都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及開放型經濟體系的日益完善,外商對華投資出現新特點。
長期以來,我國對外商投資項目全部實行核準制,政府主要從維護經濟安全、保障公共利益、市場準入和資本項目管理等方面進行核準。《辦法》改革了外商投資項目管理方式,將外商投資項目由全面核準改為有限核準和普遍備案相結合的管理方式。同時,《辦法》在準入管理上對外商投資探索試行國民待遇,即除《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對控股)要求的鼓勵類項目和限制類項目外,其余外商投資項目管理方式與內資項目一致。從準入管理的程序和要求方面看,外商投資項目核準管理在申報材料、核準條件及程序等方面的要求與內資項目也基本一致。
《辦法》還強調,要進一步簡化外商投資項目管理內容和程序,突出企業主體地位。從項目管理框架看,《辦法》規定所有需要備案的外商投資項目均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負責,部分原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的外商投資項目也改由地方政府負責,絕大多數外商投資項目將實現屬地化管理。同時,對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備案的條件也進行了大量簡化,不再對項目的市場前景、經濟效益和產品技術方案等應由企業自主決策的內容進行審查,賦予企業投資自主權,努力提高外商投資便利化水平。
此外,《辦法》還就政府規范自身、服務企業,進一步體現轉變職能、轉變作風,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和服務,強化國家安全審查,堅持依法行政,明確管理責任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