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最高檢對外發布消息稱,檢察機關以涉嫌受賄犯罪對國家能源局副局長許永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司長王駿立案偵查并采取強制措施。該消息是在最高檢宣布對國家能源局核電司司長郝衛平、煤炭司副司長魏鵬遠立案偵查兩天后發出。這意味著,3天內,共有4名國家能源局官員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5月24日《新京報》)
以原國家能源局局長劉鐵男去年落馬為標志,我國能源系統正式打響了“反腐戰役”。多位能源官員密集落馬,不僅又一次表明了中央反腐決心,似乎也把能源局列入反腐重點,而且也說明能源系統腐敗更嚴重—“蛀蟲”既多又很貪婪,比如說,煤炭司副司長魏鵬遠被帶走時家中發現上億現金。顯然,能源系統反腐“大戲”才剛開場。
在筆者看來,盡管去年以來能源系統反腐之風越刮越大,反腐成績斐然,但總歸是一種事后反腐。雖然說事后反腐必不可少,但腐敗已經帶來多種損失,比如說,增加了反腐成本,損害了能源部門聲譽,尤其是腐敗成本最終轉嫁給國家和能源消費者。雖然事后反腐會挽回一部分損失,但有的損失是無法挽回的。雖然事后反腐通過“殺一儆百”也有警示預防效果,但顯然不如事前預防腐敗。
所以,針對能源系統腐敗,在強化事后反腐的同時,更要在事前預防腐敗。由于腐敗的根源在于權力,所以說,有效治權才是最好的反腐。那么,如何才能有效治理能源系統的權力呢?筆者以為,首先要根據能源系統的特點來治權。能源專家林伯強認為,能源項目屬于資本密集型,投資數額一般都很大,動輒數百億。同時,全國的項目太多,而負責審批的,“主要是幾個人在批,權力比較集中”。
這就是說,目前能源系統至少有三大特點:一是錢太多;二是項目多;三是權力大。無疑,這很容易出現腐敗,因為錢太多的領域(如房地產)容易成為腐敗高發地,項目多則腐敗機會多,權力過于集中更容易滋生腐敗。當這三個特點集中在一個領域,必然腐敗概率高,涉案金額大。因此,治理能源系統的權力,既要削權,又要限權。
盡管新一屆中央政府簡政放權的力度很大,能源系統也下放了部分審批權,但我們要意識到,當剩余的審批權集中在幾個人手中時,對這幾個人來說,削權之后還是權力很大。所以,不僅要削該部門的審批權,更要削關鍵幾個人的權力,即所有能源項目的審批和決策,不能是少數幾個人說了算,既要在體制內形成民主決策制,也要在體制外形成有效監督,最好是“雙保險”。
鑒于能源系統有自己的特點,而且腐敗多發高發,筆者以為,有必要對能源部門實施特殊療法。比如,讓各級能源局官員率先公開個人財產,既能預防腐敗,又能為官員財產公開探路。再比如,在能源系統全面推行“簽字背書”,即所有的審批、決策性文件,由主要負責人和部門紀委書記同時在上面簽字,一旦發現腐敗,簽字者也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