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以來,混合所有制問題成為一個熱門話題。不同的人對《決定》有不同的解讀。例如,有的人認為發展混合所有制必然導致國有資產大規模流失,甚至導致國有企業的完全私有化,對發展混合所有制持完全否定的態度;有的人則認為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是新時期國有企業改革的方向,必須把所有國有企業最終都變成混合所有制企業。因此,如何將思想認識統一到中央《決定》的精神實質上去,是關系到能否使新的改革沿著正確的方向發展的重大問題。
事實上,《決定》不僅提出了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的改革新思路,而且全面闡述了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的確切涵義、基本原則和主要目的。具體來說有以下幾個方面。
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的特定涵義:《決定》提出的混合所有制主要是指我國公有制經濟與非公有制經濟以及勞動者之間的融合,而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混合所有制。同以往將公有制經濟和非公有制經濟分開理解和對待的思路,以及那種把公有制經濟與非公有制經濟絕對對立起來的觀點相比,這一改革思路無疑具有創新性,是一種改革的“新思路”。因此,認為中央提出的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毫無新意的看法是不正確的。
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的基本原則和目的:《決定》首先重申了兩個“毫不動搖”的原則,即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經濟形式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在這個前提下,《決定》并不僅僅是從國有企業改革這樣一個角度提出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而是從“基本經濟制度的重要實現形式”的高度提出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的。在此基礎上,《決定》進一步明確提出了發展混合所有制的目的,即實現“國有資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競爭力”和“各種所有制資本取長補短、相互促進、共同發展”。毫無疑問,無論是通過混合所有制的形式導致國有資產流失甚至國有經濟的萎縮和名存實亡,還是在發展混合所有制的過程中導致非公有制經濟的名不副實或者權益受損,都是不符合中央精神的,是錯誤的。
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的基本形式和內容:《決定》提出了“國有資本、集體資本、非公有資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以及“實行企業員工持股,形成資本所有者和勞動者利益共同體”的發展混合所有制的基本形式和內容。但是,公有資本與非公有資本之間,究竟哪些適合混合,應該混合到什么程度,哪些不適合混合也不能混合,這些具體問題的解決,一方面需要各級國資委出臺相關規定與政策,以便使國有企業有章可循、有規可依,另一方面也需要各個國有企業和非公有企業在具體實踐中根據各種情況進行深入研究和協商。認為發展混合所有制只是國有企業如何拿出一部分資產和業務與非公有資本和企業進行混合,不存在非公有制企業拿出一部分與國有企業進行合作與混合的看法;認為發展混合所有制沒有界限、沒有禁區、一混就靈的觀點等;都是不符合中央《決定》精神的。
我們必須看到,如何使兩個“毫不動搖”的原則在發展混合所有制的實踐中真正得到貫徹和落實,確實是一個復雜的問題。其中重要的一點是,無論是國有企業還是非公有制企業,在發展混合所有制的過程中,必須堅持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的原則,避免一哄而起、一哄而散,半途而廢。
實踐表明,根據國有企業的功能定位進行分類改革是十分重要的經驗和原則。事實上,國有企業分布在各不相同的行業,并分別具有各種不同的特點和地位。在發展混合所有制的過程中,必須根據行業的不同特點分別制定不同的改革思路,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混合所有制沿著健康的軌道和方向發展。
各種不同的產業和行業根據其功能、性質和特點,可劃分為競爭性產業、戰略資源型產業、戰略性高技術產業、自然壟斷性產業、公用事業、非營利性行業、敏感性行業等各種類型。這些不同的產業或行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也各不相同。因而,必須根據不同產業和行業的具體性質和特點,分類制定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的具體改革方案。絕不能將這些不同的產業和行業混為一談,按照同樣的標準和要求去強制推行混合所有制。例如,戰略性資源行業是國民經濟的命脈,屬于這類產業的主要有石油、天然氣、有色金屬和稀土、煤炭等。對戰略性資源的開發利用必須由國家通過國有企業來主導。當然,在這類行業中,存在核心業務與非核心業務的區別。在國家產業政策的規范內,可以充分利用和引導非公有經濟成分參與非核心業務的股份合作。通過發展混合所有制,一方面可以大量引進社會各種資本,壯大資本規模;另一方面也可以使非國有企業甚至外資企業在這類產業中獲得一定的發展空間。在這類行業中發展混合所有制,必須堅持和加強國有經濟的控制力,合理進行產業規劃和布局。在引入非公有經濟成分和企業進入戰略性資源產業的過程中,必須防止反客為主、國有企業的核心地位被蠶食的傾向。類似的還有戰略性高技術產業(航天航空等)、國防軍工產業(軍備制造等)、高風險行業(金融等)、公用事業(供水供電等)、敏感性行業(新聞文化出版業等),等等。
總之,必須從各個產業和行業的實際出發,在堅持兩個“毫不動搖”的基本原則下,在適合的領域和業務范圍內大力發展混合所有制形式;在不適合的領域、行業和業務范圍內,則必須堅持國有為主體和主導的原則。同時,即使是在適合發展混合所有制形式的領域,也必須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和經濟腐敗滋生。
(作者:邱海平 為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院教授)